您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协会动态

关于推出保额60万元船员意外伤害险业务的通知

浏览次数:1781 发布日期:2015/04/22

各会员单位:
    为满足会员单位的需求,进一步优化保险服务。经本会与平安养老保俭湖北分公司协商,该司定于2015年4月20日起向湖北省船员服务协会所属会员单位推出保险费420元,赔付保险金额60万元的新服务项目。
    新的保险方案主要内容为:
    一、保险费420元/年.人.次
    二、保险险种及保险金额:意外身故,60万元;意外伤残,60万元(按比例赔付);意外烧烫伤,60万元(按比例赔付);意外医疗,3万元(免赔额200元,超过部分再按90%赔付)。
   三、被保险人变动。
   1、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7天内未上船或者下船,则可全额退还所缴保费。
   2、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30天内未能上船或者下船,则可更换船员。
   四、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60万元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障: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平安附加残疾保障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的,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烧烫伤保障: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平安附加残疾保障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的,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医疗保障: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人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200元次免赔额后,按90%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人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3万元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3万元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协议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上述1)意外身故保障、2)意外残疾保障、3)意外烧烫伤保障共用保额60万元,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包括意外残疾保障和意外烧烫伤保障)的累计给付金额以60万元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60万元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另外,保费结算、适用范围、投保方式均与之前协会船员团体保险服务项目相同。

                                               湖北省船员服务协会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