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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局船员处公布关于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或延续申请材料参考

浏览次数:2672 发布日期:2015/01/26

一、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应按下列顺序提供申请材料:

(一)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或延续的申请报告;
(二)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退休证等);
(五)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证明;
(六)与船员服务相关的部门设置及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说明;
(七)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租赁登记证书复印件;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一)申请报告要以单位的红头文件格式行文,建议以“关于XX公司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申请”或“关于XX公司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书延续的申请”命名。内容至少应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公司成立时间、独立法人、注册资金及派员情况等);办公场所(办公面积、公司地址、租赁或自购情况介绍);公司专职管理人员(人数,具体证书等级、职务、任职时间说明)和专职业务人员情况(人数,从事该业务资历的说明);公司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申请资质延续的申请报告中要包涵制度的执行和更新情况)及公司存在不足方面和其他要说明的情况等。

(二)船员服务机构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装订在申报材料中,另一份与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并以电子形式进行填报。

(三)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正副本都需提交,若有其他资质证书,也可在此附上复印件,如水路运输许可证、符合证明等。

(四)专职管理人员需要涵盖驾驶和轮机部门,材料中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适任证书复印件即可。各单位需提前检查所聘任的专职管理人员信息,确保其具有相应高级船员职务的实际任职资历,且与其签订和劳动合同和其任职资历已正确报备在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内,并不兼任某个培训机构的自有教员和其他人员等身份。

(五)所聘任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人员应与机构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以申请之日起算),并确保其在机构担任相应职务,同时需提交社保证明(不要以网上截图代替,须有社保部门印章证明),乙级机构至少提供2名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专职业务人员的社保证明,甲级机构至少提供2名专职管理人员和5名专职业务人员的社保证明,如有退休证可免除社保证明。各专职业务人员也需分别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确保此类人员已在海船船员系统进行了信息采集(信息采集事宜,可咨询政务大厅电话027-82765497)。

(六)机构人员组成应用表格的形式将机构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部门、职务及持证情况等),职责情况说明应具体到每个岗位。

(七)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应按章节排版,若有附件之类内容,应附在相应章节之后。制度的制定要是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不能是泛泛的说辞和表态等,要体现“怎么去做”,而不是仅仅说“要做什么”。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船员服务业务种类及其保障服务质量的规定;开展各项船员服务业务的工作程序;船员用工制度;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公布各项船员服务收费标准;建立满足《规定》要求的船员服务信息档案等。

 2、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包括船员服务机构内设部门和岗位职责;开展船员服务业务所需设施、设备和资料,以及船员管理的各种法规资料;开展船员服务业务的资金安排;处理船员应急事件时的资金保障等。

 3、教育培训制度,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人员培训制度;船员日常培训;船员任职前培训以及船上培训/见习制度等。

 4、应急处理制度,包括服务机构应急事件报告制度;建立24小时畅通的服务机构应急联络通道;船员及其家人的应急联系方式;船员受伤、失踪、死亡及其它在派遣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等。

 5、服务业务报告制度,包括维护报告最新的服务船员名单;船员任解职报告;船员服务业务报告等。

(八)关于对“固定办公场所”的界定。办公场所为机构自有房产的,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办公场所属租赁性质的,需与房产所有人签订2年以上(自提交申请之日起计算)的租赁协议,同时提交租赁协议、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的复印件。办公场所面积,仅计算用于船员服务业务办公所用的场所面积,不包括仓库、住宅、空地等与办公场所无关的场所面积,且仅计算同一地址下的办公面积。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应为房屋所有权登记或租赁登记证书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载明的住所一致,不一致时,应作出书面说明。

三、有关说明

(一)申请人在提供上述材料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相应原件,以供政务受理人员在对应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印章。

(二)从2011年7月31日起,对未申请为船员服务机构的中介公司,我局将不受理船员管理相关业务。 上述所有材料,包括申请文书、复印件、证明等均须按以上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建议进行胶装),并在首页增加“目录分节页”。 

 (三)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的申请请参考《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海船员[2011]344号)准备相关材料,未竟事宜,请参考本文。

(四)请各机构认真准备材料,若有未竟事宜和相关疑问,可咨询长江海事局船员管理处电话027-82765342或发邮件至长江海事局船员服务邮箱cygl@cjmsa.gov.cn

(五)在提交上述材料时,需同时在海船船员信息申报系统内进行申报,并上传申请报告、申请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保证明(退休证)、租赁协议和房产证等材料的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