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项目和18个子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6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4项,另有18个子项)
国务院
2014年1月28日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交通运输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其他共同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 决定 | 备注 |
26 | 雇用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 | 交通运输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 | 取消 | |
68 |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 交通运输部 | 无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此为“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项目的子项 |
69 | 有关作业单位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 | 交通运输部 | 无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 | 取消 | 此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项目的子项 |
70 | 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 | 交通运输部 | 无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此2项为“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项目的子项 |
71 | 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