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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三选一”方式对比

浏览次数:1628 发布日期:2013/12/04

 

2013年12月03日 钟韵 来源:中国水运网 40

  10月12日,交通运输部下发的《关于试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保函制度操作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3]601号)指出,在此前施行的保证金和保证金责任险的基础上,新增保证金保函制度。然而,一个多月过去,这一旨在“缓解无船承运人资金压力”的制度,并未得到无船承运人的太多关注和响应,至今没有完成一单。这确实有些出乎主管部门的预料。

  大部分无船承运人甚至没有注意到这一政策,个别企业虽然关注到了保函制度的出台,但不知道该如何办理。而在了解到保函制度后,部分大中型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均对这一制度表示出了兴趣。“如果有这种方式可选,我们当然愿意选择。”上海正和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周亚峰表示。按照该公司的规模和在银行的资信,由银行出具80万元左右的保函不算难事。

  对于中远、中海等大型央企来说,均拥有自己的财务公司。按照《通知》要求,凡“注册在境内,经中国银监会认可可从事相关担保业务的机构,均可出具无船承运人保证金保函”,其中包括银行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对这些企业而言,由自己的财务公司出具保函更为方便。“但有个问题,《通知》要求‘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人及其分支机构原则上应采用同一财务责任证明形式’,这就需要各大集团协调统一旗下各分支机构的保证金证明形式,可能需要一些时间。”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秘书长刘改薪解释说。

  然而,对于小型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而言,既没有自己的财务公司,同时在银行的流水也不多,能够获得的授信和担保就十分有限。“像我们刚开始从事这个行业,本身就没有太多资金,所以还是倾向于选择保证金责任险的形式。尽管每年需要缴纳3万元的保费,但至少不会占用太多资金。”青岛一家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不到半年的公司负责人这样表示。

  “与缴纳80万元的保证金相比,保函占用资金少;相比每年支付3万元左右的保证金责任险,正常情况下保函不会有资金支出。”刘改薪这样分析三种方式的利弊。

  至于保函制度的优势和被冷落所形成的巨大反差,其中既有无船承运人不了解政策的原因,更主要的是并不明确的保函格式和相关流程。

  按照规定,保函格式开头需明确受益人。“因为无船承运保函的受益人是不可预见的未知托运人或其他受害方,所以银行在出具保函时,并不能明确受益人身份。”刘改薪说。据悉,中国银行对于无船承运保函一事最为积极,目前正在与主管部门商讨受益人问题。“银行方面拟将受益人定为交通运输部,但实际受益人并非主管部门,这种不确定成为保函迟迟不能落地的主要原因。”

  此外,如何辨析保函的真伪,也令主管部门头疼。“因为目前对保函出具机构是放开的,如此一来,主管部门如何确定各机构出具的保函的真伪性就成了大问题。”据悉,政策出台后不久,湖南一家地方企业就让当地一家地方银行出具了保函,但该保函是否合法有效,主管部门也难断定。

  同时,反担保条件的设置,也是银行方面与主管部门接下来协商的重点。反担保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如何为无船承运人出具保函设定反担保条件,而且这样的条件能够使双方的利益和风险平衡,是主管部门需要谨慎考虑的。“无船承运人业务对银行来说还是新事物,他们会对可预见的风险进行评估,这些都会在反担保条件里有所体现。”刘改薪说。

  基于此,交通运输部已委托行业协会就此问题展开研究,并及时与银行方面协调确定保函格式,同时希望建立一种信息共享制度,以确保能随时确认保函的真伪。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三选一”方式对比

  施行“三选一”

  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完善无船承运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58号)指出,从今年12月1日起,允许无船承运人自行选择境内银行机构缴纳《国际海运条例》规定数额的保证金。而在此之前,只有招商银行一家可办理缴存业务。

  缴存银行的放开,无疑给企业打开了方便之门。天津一位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就表示:“以前只有招行一家,很多与招行没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在办理转账等手续时多有不便。放开后,企业可自行选择与自己有资金往来的银行缴存,手续方便多了。”

  同时放开的,还有保证金责任险承保机构。文件指出:“凡注册在我国境内,经保监会认可,保险产品经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机构,均可承保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无船承运人可直接与保险机构联系办理投保。”而在此之前,无船承运人保证金责任险承包机构只有人保财险一家,直到今年2月16日,交通运输部才发文新增了太平洋保险和平安保险两家承保机构。承保机构的放开,也给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更多的选择余地。同时,多家承保机构参与这一业务,也有助于降低保费和提升服务。

  截至目前,保证金、保证金责任险和保证金保函三种形式并存,且日趋完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任选其一。对于刚刚出台的保函制度,刘改薪提醒:“2013年10月1日前已取得经营资格的无船承运人,如选择以保证金保函方式继续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可申请退回已缴保证金或保费,但应先行办理保函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与此番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相关制度一道放开的,还有该项业务的审批和后续管理,也由交通运输部委托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协助办理,今后无船承运人申请从事相关业务,可直接与该协会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