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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海员外派及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实施海事劳工公约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浏览次数:1354 发布日期:2017/09/30


江苏海事局,重庆、武汉、岳阳、芜湖、九江海事局,有关


海员外派机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

2016年11月12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我国生效。该公约适用于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及其在这些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但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以及仅在港区、内河和遮蔽水域航行、作业的船舶除外。为了有力推进公约实施,更好地保障船员合法权益,避免劳务纠纷和意外事件发生,维护良好的船员市场秩序,根据公约以及船员服务和海员外派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局决定组织开展海员外派及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实施公约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海员外派及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自查:2017年9月29日至10月29日。

海事管理机构抽查:2017年10月20日至12月31日。

二、检查对象

长江海事局、江苏海事局辖区海员外派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

三、有关要求

1.各海员外派机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要以实施公约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船员服务、海员外派管理,切实保障船员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2.各海员外派机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结合附件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措施于2017年11月1日前报送给负责其日常监督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

3.海事管理机构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开展抽查,根据掌握情况或者认为必要时进行重点抽查。并分两个阶段将有关情况报长江海事局(船员管理处),一是11月6日前报前期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及打算;二是12月31日前报整个专项检查情况及效果、存在问题及打算。

联系人:郭金梁,电话:027-82765347,传真:027-82765342。

 

附件:海员外派及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海事劳工公约实施情况检查表

 

 

                                  长江海事局船员管理处

                                     2017年9月28日

附件

海员外派及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海事劳工公约实施情况检查表

标题

规则

检查项目

自查(抽查)情况及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及结果

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最低年龄

海员年龄是否已满16周岁,或超过船旗国规定的最小年龄

 

 

参与夜间工作的海员年龄是否已满18周岁

 

 

是否有针对未满18周岁海员工作的培训计划

 

 

是否有安排未满18周岁的海员从事可能损害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

 

 

从事厨师工作的海员年龄是否已超过18周岁

 

 

体检证书

海员在船工作期间是否均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海船员〔2016521号)的规定

 

 

健康证明是否由海事局官方网站公示的、有能力的体检机构发放,鉴定结论是否由海事局官方网站公示的、有能力的主检医师作出

 

 

在航行途中健康证明过期,是否能在三个月内在便于获得有效健康证明的最近港口进行体检并获得有效的健康证明

 

 

培训和资格

所有海员是否均持有依据STCW公约颁发的有效的适任证书(或适于其岗位的培训证明)

 

 

是否所有的海员都完成了船上个人安全培训

 

 

招募和安置

是否具有有效的船员服务资质证书、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报备、制作假资历等情况,是否符合《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海员外派管理规定》

 

 

提供的就业服务是否要求海员付费、是否扣押海员的证件等情况

 

 

标题

规则

检查项目

自查(抽查)情况及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及结果

就业条件

海员就业协议

所有海员是否均有一份就业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的就业协议是否有英文译文

 

 

海员是否有机会对就业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审阅和征求意见

 

 

海员就业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公约和国内法的各项相关规定

 

 

海员是否持有其在船上就业记录的证明文件并在解职离船时予以正确记录

 

 

就业记录中是否有关于海员工作质量和工资的陈述

 

 

工资

向海员支付工资的间隔期是否超过一个月

 

 

海员实际得到的工资是否与其海员就业协议所规定的数额一致

 

 

是否向海员提供月度工资账目并经本人确认

 

 

货币兑换和转汇的收费是否符合国家要求

 

 

工资标准的制定是否符合公约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标题

规则

检查项目

自查(抽查)情况及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及结果

就业条件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海员最长工作时间是否在任何24小时内不超过14小时且7天内不超过72小时的工作时间

 

 

海员最短休息时间是否满足任何24小时内不少于10小时且7天内不少于77小时

 

 

休息时间是否符合最多不能分成两段、每段至少6小时,并且相连的休息间隔不超过14小时

 

 

海员因被招去工作或处理紧急事件而被打扰的休息时间是否给予了充分的补休

 

 

休假权利

是否合理考虑海员其职务特点,准许海员上岸休息

 

 

海员就业协议中标明的海员休假条款是否符合公约和国内的相关规定

 

 

海员的最少带薪年假是否按在受雇期间内每月2.5天计算

 

 

是否有通过不经认可的协议强迫海员放弃最短年休假而给予其报酬

 

 

遣返

海员是否在公约和船旗国国内规定的正常情况下及时得到了遣返

 

 

海员是否在公约和船旗国国内规定的正常情况下被遣返而无需支付费用

 

 

标题

规则

检查项目

自查(抽查)情况及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及结果

社会 保障

社会保障

是否充分了解并确保船东资信和运营情况良好,海员的社会保障是否完成了强制性缴费

 

 

遵守与执行

海事劳工   证书

所配员船舶,5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和沿海航行船舶是否持有海事劳工证书或临时海事劳工证书,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和沿海航行船舶其船员生活、工作和培训条件是否满足海事劳工公约及修正案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