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水运报驻京记者 张天赦
11月12日,被誉为海员“权利法案”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称《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为我国海员权益保障提供了与国际接轨的“兜底性”标准。
这意味着海员“体面劳动”有了更完善的法律保护。
漂泊的“体面” “保证生活空间、配备娱乐设施、限制过度加班、提高伙食标准……如果这些真能落地,将大大改善海员在船的工作生活条件,让‘体面工作’离大家更进一步。”尽管已经“上岸”,刘建东仍然对这份新生效的《公约》保持着高度关注。
作为昔日的海员,刘建东曾供职于国内一家大型石油企业,并保持着每年六个月在船的工作节奏。长期面对茫茫大海,在他看来没有什么比“接地气”更令人期待,而所谓的“地气”,一方面是与亲人团聚,另一方面是像陆上那样的生活方式。“虽然一天24小时在船,但大家也希望能尽量将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分开,‘上班’干活,‘下班’就好好歇一歇。这时,船舱空间的大小、硬件设施的配备就显得至关重要,但在不少船上本应属于海员的空间却被载货挤占了。”
虽然大型企业管理规范,工作条件相对较好,但刘建东在船时仍没能享受到所谓的娱乐设施,而他也最终在几年后放弃了这份待遇不错的工作,选择了“登陆”以及方便、丰富的生活。“《公约》如果真能落地,海员在船的劳动生活条件自然能够大大改善,但能不能落地还是个问题。”他表示。
对于刘建东的担心,中国船东协会副秘书长李存银给出了相对乐观的反馈。他介绍,对于大多数航运公司来讲,《公约》履约已经不是一个新话题,早在我国还未正式签署《公约》时,航运业就已经对这一发展趋势有所感知,特别是2013年起《公约》在一些国家陆续生效,需要在这些国家港口靠泊的船舶就逐步开始对标国际,达到了《公约》履约标准。“我国正式批准《公约》之后,政府、行业组织等组织了一系列宣贯活动,目前来看,航运企业履约的观念和意识已经形成,涉及船舱、娱乐设施、通讯设备配置等硬件改造已基本完成。”
此外,他还透露,由中国船东协会和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协商签订的《中国船员集体协议》有望于12月份调整提高海员伙食标准,进一步提高海员待遇。
PSC检查为海员维权护航
同样对《公约》生效充满期待的还有中国海员建设工会海员工作部部长朱嫣红。在她看来,在航运形势持续低迷,拖欠海员工资和遗弃船舶事件“抬头”的当下,《公约》生效将成为维护海员合法权益的“及时雨”。
朱嫣红介绍,受市场遇冷影响,全球范围内的船东都面临经营风险,有些船东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通过减船、裁员等方式减轻经营压力。近期,全球已发生多起拖欠海员工资和遗弃船舶事件,部分中国海员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但由于海上劳动关系具有人企分离、关系复杂、涉外因素等特点,导致海员的维权较普通陆岸劳动者更为艰难。
《公约》生效后,情况将大为不同。她表示,《公约》及其第一修正案对于拖欠海员工资的情形有了明确的法律救济程序。根据第一修正案的规定,船东应为海员的工资及遣返费用提供财务担保,担保人将对所担保的事项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继《公约》在本月对我国正式生效后,第一修正案也将于2017年1月正式生效。这意味着,我国海员将享有更完善的法律保护,海员欠薪等问题多了一条全新的解决途径。”
朱嫣红提醒:“由于《公约》履约情况被纳入了船旗国检查发证与港口国监督,未来,海员一旦遭遇欠薪等侵权事件,在船上沟通、投诉无效的情况下,可于《公约》缔约国港口向上船检查的港口国检查官投诉。检查官会按照公约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推动解决欠薪等问题。”她表示,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也将通过多种形式持续向海员介绍《公约》内容,引导海员在《公约》框架下合法维权。
据悉,为了推动做好我国的履约工作,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已经与中国船东协会、挪威船东协会签订签订了《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和《中挪海员集体协议》。根据集体协议的规定,船东不仅应按时、足额向海员支付工资,且工资数额不得低于协议规定的标准。这两份协议将对覆盖在集体协议下的船舶具有法律效力。
稳扎稳打扎实落地 为了如期做好履约工作,相关各方已做了充分准备。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自我国批准《公约》以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编制出版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实用指南》《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海员读本》,举办了16期履约培训,对500多名国际航运公司的管理人员进行了履约专项培训。同时,完成了涉及《公约》标准的船舶舱室规范修订工作;按照《公约》要求,对船上厨师强制性培训和发证工作提前做好了安排,确保了《公约》执行标准可量化、可操作、可监管。
此外,自《公约》正式生效之日起,中国海事局还将开展为期一个月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PSC集中检查。届时,海事部门将集中针对18岁以下的未成年船员是否从事可能有害其健康的工作,船长或其授权人员对船上食品和饮用水的供应、储存及相关处理设备,是否所有船员都得到一份每月工资应发和实收记录表等11项内容进行重点检查,进一步保护海员合法权益。
面对未来依旧繁重的履约任务,全国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还于上月召开了办公室主任会议,承诺密切加强联系和沟通,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进一步加大《公约》宣贯和培训力度,指导航运企业履行《公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教育广大海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约》规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促进《公约》在我国全面有效实施。据悉,成员单位还将于年内召开全国海上劳动关系专题协调会议,继续研究和审议相关履约事项,确保《公约》充分有效履行。
“虽然航运形势不佳,履约也会在一定程度增加航运公司成本,但提高海员待遇,稳定海员队伍、支撑航运发展正在逐渐成为航运业共识。”李存银表示,就当前反馈来看,绝大多数航运公司已经做好了履约准备,而对未来可能因海员工资结构与国际惯例不匹配、第一修正案生效后小型航运公司面临担保困难等形成的问题,中国船东协会还将持续关注,并通过与各方沟通,积极推动解决。
(应被访者要求,本文中刘建东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