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9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决定》。《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将于2016年11月12日对我国正式生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适用于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及其在这些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但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以及仅在港区、内河和遮蔽水域航行、作业的船舶除外。
二、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定,我国适用的社会保险类别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三、请各相关单位做好履约工作,遵守公约和我国劳动保障、海事管理的法律法规,保障船员合法权益,促进航运业健康发展。
交通运输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