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服务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每个机构需要配备2名满足一定资质条件的专职管理人员。经我局清查船员管理系统后,发现部分机构在系统中专职管理人员数量或资历不满足要求。为保障各机构能够顺利开展各项业务,请专职管理人员不满足要求的机构在8月2日前,将专职管理人员情况以纸质材料(见附件)报送到船员处。逾期不报送的,我局将作进一步处理。
即日起,凡专职管理人员变更的,其新增人员需一并到船员处办理变更手续。
附件:
乙级机构要求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 乙类和丙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甲级机构要求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专职管理人员需提供材料如下
1.专职人员手迹(手迹按如下要求填写)
机构编号 |
单位名称 |
专业 |
人员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签名手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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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人员一栏表
3. 专职管理人员适任证书、服务簿和身份证复印件(专职管理人员需要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
4. 人员合同复印件
长江海事局
201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