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信息资讯

长江海事局关于船员证书有关要求

浏览次数:1548 发布日期:2016/07/07

各船员服务机构:
    现我局对船员相关证书的问题作出以下要求:
    1、关于海船船员合格证有效期问题。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持有旧版培训合格证者应于2016年7月1日前换发新版培训合格证,我局2016年7月1日后停止旧版合格证换新工作,旧版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
    2、关于海船船员适任证有效期问题。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2016年7月1日停止签发“04规则”证书,2016年12月31日前可持“04规则”换发“11规则”证书。
    3、关于持海船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的船员在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证书有效期问题。持海船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含旧版)在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证书不受过渡期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的约束,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并按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中“在合格证有效期届满一年及满后3个月内,向原考试发证机构申请再有效审验”,证书再有效需进行知识更新培训。
    4、关于内河船员液化气证书考试发证问题。鉴于我局辖区还没批复内河液化气培训机构,考虑到社会需求,培训初考的船员经过信息采集后可在辖区有资质的海船液化气培训机构培训,经过特培的内河船员可以在海船系统中签发T04证书,不得在海船系统中签发T05证书。通过内河系统走再有效流程,凭T04证书和T05成绩签发内河液化气证书。内河船员申办T04免于提交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5、关于“11规则”证书到期换证问题。所有“11规则”到期换证都需要参加知识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