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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海事局辖区船员服务机构诚信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3322 发布日期:2018/02/05


1.总则

1.1为了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升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完善行业治理体系,提升行业治理能力,推动长江海事局辖区船员服务行业科学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江海事局辖区内注册的船员服务机构,包括海员外派机构、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诚信评价和相关管理工作。

1.3 湖北省船员服务协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长江海事局是本办法实施的监管机关。

1.4 对长江海事局辖区船员服务机构的诚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4.1科学系统原则。确保每一评价指标内涵正确性,必须在质和量两方面都可以确定,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并且评价指标可以全面地反映所有影响评价对象诚信状况的各种要素,以达到全面客观评价的要求。

1.4.2 可操作性原则。在满足评价目的的前提下,评价指标表达方式简单易懂,数据易于采集。

1.4.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评价程序,坚持规范运作,做到标准公开、程序公开、客观公正。

1.4.4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原则。对诚信优良的船员服务机构予以表彰,提供相应便利;对诚信较差的船员服务机构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1 船员服务机构诚信评价指标及权重

2.1 诚信能力(权重0.62

2.1.1 企业基本素质(权重0.35

2.1.1.1 企业存续时间(权重0.18)。企业从事船员服务业的时间越长说明企业的生命力越强。

2.1.1.2 自有船员队伍规模(权重0.21)。自有船员(即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船员)越多,表明企业具有更强的实力和吸引力。

2.1.1.3 配员服务规模(权重0.18)。配员服务规模越大,表明企业经营能力和诚信能力越强。

2.1.1.4 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权重0.20)。船员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四部分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制衡关系。

2.1.1.5 管理人员资质(权重0.23)。专职管理人员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要求。

2.1.2   企业管理水平(权重0.65

2.1.2.1 船员档案管理(权重0.12)。为所服务的每一名船员建立信息档案,包括船员任职资历、培训情况、适任状况、安全记录、健康状况、船员劳动合同、上船协议等,并有完善的船员档案管理制度。

2.1.2.2 配员合同管理(权重0.12)。与船东签订书面的配员服务协议,建立配员服务协议评估制度,包括对船东的评估、船舶的评估、配员服务协议具体内容的评估,并制定具体的评估方式方法。

2.1.2.3 船员用工管理(权重0.12)。建立完善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船员用工制度,包括船员用工类型、劳动合同和各类用工协议的签订和解除程序、各类用工文书的主要内容和文书范本及用工原则。

2.1.2.4 船员证件管理(权重0.11)。建立船员证件申办与管理制度,包括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证书、船员体检证书、海员证(国际航线)的申办流程及管理方式。

2.1.2.5 船员跟踪管理(权重0.12)。建立船员派遣的跟踪管理制度,对船员派出期间有关人身安全、身体健康、工作技能、生活条件、船员权益落实和职业发展,以及指导并支持派出船员完成派遣任务、免费为船员家属提供船员相关信息、接受和处理船员家属建议等方面明确管理责任和管理方式。

2.1.2.6 船员培训管理(权重0.11)。建立船员培训制度,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包括船员日常培训、上船前培训等,为船员胜任本职工作并不断提高工作技能提供保障。

2.1.2.7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权重0.10)。建立应急处理制度,至少包括应急事件的种类(含船舶事件)、应急事件的报告、应急联络通道、应急事件的处理预案等内容。应急事件至少包括船员受伤、失踪、死亡、证件遗失、境外滞留和拘禁(国际航线)、海盗劫持(国际航线)等。

2.1.2.8 投诉及争议的管理(0.10)。建立处理船员、船东投诉及争议的制度,保持与船东、船员沟通顺畅,确保及时核查并妥善处理各类投诉和争议。

2.1.2.9 公开收费管理(0.10)。建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收费项目与标准、收费公布方式等内容,做到收费公开、合理。

2.2 诚信行为(权重0.38

2.2.1 诚信经营记录(权重0.79

2.2.1.1 依法纳税(权重0.20)。照章纳税,无偷漏税;不造假账,不搞账外循环,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的财务核算情况;如实地向船东及船员提供发票,不虚开发票。

2.2.1.2 合同履约(权重0.26)。建立合同管理制度,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达100%

2.2.1.3 债务纠纷(权重0.17)。无拖欠供应商应付款,无债务纠纷;无故意拖欠贷款本息和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失信行为和不良记录。

2.2.1.4 维护船员权益(权重0.22)。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行为,依法与自有船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不拖欠船员工资和福利待遇;妥善安置受伤/死亡船员;为外派船员购买境外意外伤害险(外派机构)。

2.2.1.5 行政处理、违法违规记录(权重0.15)。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无行政处罚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

2.2.2  诚信管理(权重0.21

2.2.2.1 诚信制度建设(权重0.56)。制订了员工诚信行为规范,规章制度中包含了诚信管理和信用管理方面的内容,并设有评价和奖惩的相关记录。

2.2.2.2 诚信教育培训(权重0.44)。将诚信教育纳入教育培训计划,并有对员工和船员进行培训的相关记录。

3   严重不诚信行为

3.1  参与或组织船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船员证书。

3.2  克扣、拖欠船员工资。

3.3  参与船员仿造、杜撰在申请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时提供的材料。

3.4  扣押船员证书谋取不当利益。

3.5  未公开收费标准,有乱收费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形。

3.6  对外贩卖船员个人信息,泄露船员个人隐私。

3.7  虚假宣传,扰乱船员招生市场。

3.8  超出许可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3.9  将船员派往不符合要求的船舶。

3.10  被海事主管机关依法暂时或取消经营业务。

3.11 未如实告知船员《船舶配员协议》中与船员切身利益相关之事宜。

3.12 经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登记信息失实,或者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3.13 船员服务机构之间恶性竞争。

3.14 对提交的诚信评价材料弄虚作假、瞒报、漏报。

4  诚信评价指标评分标准及诚信等级评价程序

4.1评分标准和计算方法

4.1.1对于本办法第2条所列的船员服务机构诚信评价指标按权重赋予一定的分值,并针对每一项指标给出评分标准,参见附表1《长江海事局辖区船员服务机构诚信评价标准》。

4.1.2 计算方法

4.1.2.1 船员服务机构诚信水平评价综合得分采用百分制表示。根据《长江海事局辖区船员服务机构诚信评价标准》中每一项三级指标的得分进行汇总,分别得出二级指标“诚信能力”和“诚信行为”的得分,然后根据两项二级指标的权重计算最终诚信水平综合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诚信水平综合得分=诚信能力评价得分×0.62(权重)+诚信行为评价得分×0.38(权重)

4.1.2.2 若企业有本办法第3条所列示的严重不诚信行为,则在诚信水平综合得分的基础上直接扣减50分。

4.2  诚信等级评定方法

根据诚信水平综合得分,将诚信等级分为5级:

 

评级总分

诚信等级

诚信度

90分(含)以上

AA

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

A

55分(含)以上,80分以下

B

一般

45分(含)以上,55分以下

C

较差

45以下

D

4.3  评价程序

4.3.1由湖北省船员服务协会组织形成诚信评价小组。诚信评价小组成员数量为单数,至少由3名专家组成。小组成员的选择应实行公开和回避制度,正式实施评价前,应将小组成员名单对辖区内所有被评价企业进行公示,避免与被评价企业有利害关系或者利益冲突的人员参与评价。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船员服务机构诚信评价。

4.3.2 诚信评价小组根据“企业自评、现场核验、统一评价”的评价程序实施船员服务机构诚信评价。

4.3.3辖区内船员服务机构应在每年21日前将《长江海事局辖区船员服务机构诚信评价申报表》(附表2)交湖北省船员服务协会,并填具自评考核分。

4.3.4 诚信评价小组根据《长江海事局辖区船员服务机构诚信评价申报表》内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组织现场核验。

4.3.5由诚信评价小组根据现场核验情况,依据本办法所制定的评价标准,确定机构最终诚信水平综合得分,并与受评企业交换意见。

4.3.6湖北省船员服务协会向被评价为AA和A级的船员服务机构发放《船员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船员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5 分级管理

5.1 AA级企业管理措施

5.1.1 在同等情况下,长江海事管理机构优先办理企业申请的行政审批或备案事项。

5.1.2 资质证书年审采取自查方式,由企业向长江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自查报告。

5.1.3 优先提供对外宣传推介机会。

5.2  A级企业管理措施

5.2.1 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正常的评价和监督管理。

5.3  B级企业管理措施

5.3.1 按照正常的评价周期进行评价。

5.3.2 每年至少对公司实施一次诚信日常监督检查。

5.4 C级企业管理措施

5.4.1  缩短评价周期至一年。

5.4.2  每半年至少对公司实施一次诚信管理日常监督检查。

5.5 D级企业管理措施

5.5.1 缩短评价周期至半年。

5.5.2  每三个月至少对公司实施一次诚信管理日常监督检查。

6 附则

6.1 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证书》的船员服务机构应接受社会监督,一旦被发现存在严重不诚信行为并经查属实的,收回原颁发的诚信等级证书,降为D级,并向社会公示。

6.2 诚信评价小组应建立船员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包括:

6.2.1 公司申报时递交的材料 

6.2.2 现场核验时收集的信息;

6.2.3 诚信评价结果。

6.2.4 社会举报及核实材料。

6.2.5其他相关材料。

6.3 在船员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价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要求,导致评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6.4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分步实施,具体如下:

6.4.1 对辖区内海员外派机构和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自2017 年2月1日起实施;

6.4.2 对辖区内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见长江海事局辖区船员服务机构诚信评价标准(附表一、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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