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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劳工公约2014修正案及其影响

浏览次数:2079 发布日期:2015/03/30

            2015-03-25《中国船检》杂志


由船东和海员代表联合提议的《2006海事劳工公约》(2013年8月20日生效)的首个修正案(2014修正案),于2014年4月11日被三方专门委员会的首次会议采纳并于2014年6月11日第103届国际劳工会议上以压倒性的赞同票批准通过,该修正案根据公约第XV条的程序要求,将于2017年1月18日生效。该修正案主要内容围绕着实施“遣返的财政担保体系和船东责任相关的财政担保体系”,修改了公约规则2.5遣返和规则4.2船东责任。该修正案在进一步保障了海员的基本权利的同时,将会给各船旗国主管当局和船东履约带来较大的影响。

新增标准A2.5.2财政担保内容解读

各成员国应保证当海员被遗弃时,能获得快速有效的财政担保体系的援助。海员被遗弃情形有:船东未支付遣返费用;或船东未给海员必要的生活需求和支持,包括足够的食物、住宿、饮用水供应,船上生存所需的燃油和必要的医疗;或船东单方面中断与海员的关系,包括至少2月未支付合同工资。财政担保体系可以为社会保障计划或保险或国家基金,或其他类似的安排。其方式由成员国与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后确定。财政担保体系应提供给悬挂其成员国旗帜船舶的被遗弃的海员直接的通讯渠道、足够的覆盖范围和快速有效的财政援助。当海员或其代理人依据上述被遗弃情形的正当权利申请时,财政担保体系所提供的援助应迅速发放。

财政担保体系所提供的援助应至少包括:依据就业协议、集体谈判协议或船旗国法律,船东未支付给海员的工资和其他应享有的权利,限定至不超过4个月的未支付工资和应享权利;海员所发生的全部合理费用包括遣返费,遣返费应包括适当并快捷的交通方式,通常为飞机,以及包括海员从离开船舶至抵达家里的食物和住宿,必要的医疗,行李费和由于遗弃而产生的其他合理花费;且从构成遗弃开始至海员抵达家里为止的海员基本需求,包括足够的食物、必要的衣服、住宿、饮用水供应、船上生存所需的燃油、必要的医疗和任何其他合理花费。

各成员国应要求悬挂其船旗的持有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的船舶,持有财政担保提供者签发的财政担保证书或证明文件。其副本应张贴在船上明显的位置。超过1个财政担保提供者的,其每份文件均应保存在船上。财政担保证书或证明文件应为英文或有英译文且应包含以下信息:船名;船籍港;船舶呼号;IMO号;财政担保提供者的名称和地址;处理海员请求的责任人员或实体的详细联系方式;船东名称;财政担保的有效期;以及财政担保提供者的证词,声明其提供的财政担保满足标准A2.5.2的要求。

财政担保在财政担保到期前不应停止,除非财政担保提供者提前至少30天通知船旗国主管当局。如果保险或其他财政担保提供者依据本条款支付了任何海员的任何费用,则可以依据适用的法律通过代位求偿权,权利转让或其他海员本应享有的权利获得最多所支付的费用。本标准无损于保险或其他财政担保提供者对第三方的追索权,也无意排除或损害赔偿给遗弃海员的其他可以获得的权利,主张或法律救济。

A4.2船东责任新增内容解读

船东应提供财政担保,保证对海员因工伤、疾病或危害而死亡或长期残疾的情况,提供国家法律或海员就业协议,或集体协议所确定的赔偿;财政担保体系可以为社会保障计划或保险,或国家基金或其他类似的安排。其方式由成员国与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后确定。

财政担保体系应保证海员因工伤、疾病或危害而死亡或长期残疾的情况,提供国家法律或海员就业协议或集体协议所确定的任何赔偿的合同索赔,满足以下最低要求:海员就业协议规定的合同索赔应足额并无延误的支付;没有压力承兑少于合同总数的付款;海员长期残疾的性质使得海员应有的全额赔偿难以评估时,应给予临时赔付以避免海员过度困难;海员接收赔付不影响其他合法权利,但该赔付可以抵消由于相同事件海员对船东的其他索赔对船东所产生的任何损失;且合同索赔可以直接给海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海员代表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各成员国应要求悬挂其船旗的船舶,持有财政担保提供者签发的财政担保证书或证明文件。其副本应张贴在船上明显的位置。当超过1个财政担保提供者时,每份文件均应保存在船上。财政担保证书或证明文件应为英文或有英译文,且应包含以下信息:船名;船籍港;船舶呼号;IMO号;财政担保提供者的名称和地址;处理海员请求的责任人员或实体的详细联系方式;船东名称;财政担保的有效期;财政担保提供者的证词,声明其提供的财政担保满足标准A4.2.1的要求。

在文件有效期内,财政担保应支付所有覆盖的合同索赔。财政担保在财政担保到期前不应停止,除非财政担保提供者提前至少30天通知船旗国主管当局。如果船东的财政担保被取消或终止,国家法律和规则应保证船旗国主管当局能收到财政担保提供者的通知。如果船东的财政担保被取消或终止,国家法律和规则应保证海员能收到预先通知。

修正案对相关方的影响

虽然MLC2006公约2014修正案修改的内容不多,但政策性很强。各船旗国应在公约生效前,保证船东有足够的履约所需的准备期,制定相关的法律或规定,如与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后确定财政担保体系的方式、海员死亡或长期残疾的合同索赔规定、对财政担保提供者的具体规定并提前修改并签发满足2014修正案要求的PART I(适用时)。船东和海员组织也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公约2014修正案要求提前修改完善相应的集体谈判协议CBA(适用时)。

由于2014修正案在发证要求、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部分PART I和第II部分PART II中同时新增了第15条:遣返的财政担保(规则2.5)和第16条:船东责任相关的财政担保(规则4.2)。船东履行2014修正案要求的程序包括:应向主管当局申请签发PART I(适用时)和向船东和海员组织签署CBA(适用时)、根据船旗国法律或规定或PART I要求,提前修改完善PART II和就业协议SEA,并向认可组织RO或主管当局修改审查PART II及其SEA等支持文件,最后申请MLC的附加检查以取得符合2014修正案要求的MLC证书或符合证明。

因此船东应提前关注相关船旗国主管当局的履约规定、符合船旗国要求的财政担保提供者情况、批约国是否接受海员所在国或非缔约国内设立的财政担保提供者等,无论其船旗国是否已批准公约或2014修正案,由于港口国检查的无优惠原则(公约第V条第7款规定)对于航行于批约国港口的船舶为避免PSC滞留,船东所属的船舶均应在修正案生效前(2017年1月18日)符合MLC,2006公约2014修正案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MLC证书或符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