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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适用案例解读 欢迎对号入座

浏览次数:1022 发布日期:2015/03/03

                                 来源:烟台海事局   2015年3月3日 15:30

     加强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2012年2月18日,广西B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X轮装载陶土自广东茂名驶往山东潍坊途中,在福建泉州湾以东海域发生沉没事故,造成9人死亡、1人失踪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虽然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船方及船舶装货港未把好货物装船关,导致X轮所载货物含水率超过其适运水分极限,在航行中产生自由液面造成船舶横倾,但也暴露出由于该轮平常未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导致在发生险情时,应急处置不当,加重了事故后果等问题。

    如果该事故发生在新法施行后,则该轮违反了新法本次修订新增的第7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使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都能够身临其境积累“实战”经验,熟悉、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内容和要求,加强相互协作、配合。据该案唯一获救人员回忆,自其本次上X轮以来,船上未组织过演练;由于缺乏演练,其在睡觉中突然听到警铃及船内广播后,未能正确理解警铃声的含义,未穿救生衣就赶到驾驶台。此外,由于该轮平常未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导致弃船时船员处于无序混乱状态,特别是在发现船舶倾斜角逐渐加大的情况下,未提前将救生艇扬出舷外,导致当船舶大角度倾斜情况下无法释放救生艇,船员只能选择跳海求生,降低了人员获救生还的机率。在这次事故中,如果平时船舶加强应急演练,在发生险情时应急处置得当,有可能大幅减少事故损失。从该事故可以看出,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对于事故应急处置、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结合该事故和新法第78条的规定,一方面,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使从业人员熟知应急处置的各个环节及本人在应急处置阶段的位置、动作等,确保应急处置的有效实施。另一方面,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这对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处置成功率也将起到重要作用。

    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2013年3月18日,天津Y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G轮由天津驶往台州途中沉没,造成12人死亡、2人失踪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虽然事故直接原因是横向大风浪影响下,发生船舶横倾、机舱进水,但也暴露出天津Y海运有限公司负责人接到G轮船长遇险报警后未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延误应急救援时机等问题。

    事故调查显示,Y海运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延迟向主管机关报告约1小时,导致救助船舶抵达事故现场时,遇险船舶倾斜加剧,增加了救助难度,间接导致伤亡增大。如果该事故发生在新法施行后,则Y海运公司负责人违反了新法第80条“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规定,将按照新法第106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是事故应急处置的重要环节。新法将原法中的“拖延不报”修改为“迟报”。迟报是指超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或者其他有关制度规定的时限,报告事故的情况,其中包括对事故情况故意拖延不报的情形。新法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此外,新法第81条也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提出了明确要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新法的规定,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的要求,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否则将按照新法第107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