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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的解读

浏览次数:1667 发布日期:2015/01/27

一、修订背景

内河船型标准化是通过对内河船舶的外型主尺度及燃油消耗、碳排放等一系列技术指标进行统一规范,从而优化船舶结构、提高通航效率、促进节能减排的系统工程。2001年我部以交通部令2001年第8号出台了《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内河船型标准化的基本制度和要求,但推进到现在,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推进工作中也遇到一些问题,需要通过修订《规定》予以解决:一是船型标准化的技术指标体系在不断完善和丰富,已由原来单一主尺度系列扩大为包括燃油消耗、碳排放等一系列技术指标在内的指标体系,要求已提高。二是推进的进度效果与目标有差距。其中有财政补贴比例低、船东缺乏新改建船舶的内在动力的问题,需要与财政部门沟通解决;有推出的标准船型还未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需要使之更加符合实际的问题;更主要的是目前在推进实施中各部门的联动还不到位,在监管上的合力还没有形成,强制性手段不够,一些非标准船仍能设计、新建并进入市场,船东缺乏淘汰压力,非标准船淘汰缓慢。因此,需要通过修订规章进一步强化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明确各个环节中的管控手段。三是《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已将船舶标准化作为船舶技术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准入和财政支持上有了明确规定,也需要通过修改《规定》予以落实。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将标准船型的技术要求从“主尺度系列”扩大到“指标体系”。随着对船型标准化认识的深入以及国家对水运行业节能减排的重视,2012年我部发布了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将标准化指标由单一的主尺度系列,扩大到燃油消耗、碳排放等方面,要求新建、改建船舶应符合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包括强制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此次修订,将原《规定》有关“船型主尺度”的内容调整为“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的强制性要求”。

(二)进一步强化了各相关环节的管控手段。船型标准化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运管、船闸管理、船检、海事等部门在各个环节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管理合力。特别是如果没有海事管理机构在几个关键环节配合把关,船舶标准化工作则很难实质推进。《规定》对新建、改建内河船舶不符合指标体系强制性要求的,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船舶登记条例》《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上位法规定,细化了各部门的限制性措施,一是在市场准入环节,对符合条件的内河运输船舶,水路运输管理部门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时要注明船舶符合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的强制性要求。对应当改建而未改建的内河运输船舶,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配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予以收回。二是在船舶检验环节,明确了不符合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强制性要求的,不予签发船舶检验证书。三是在船舶登记环节,明确了不符合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强制性要求、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不予登记。四是明确了对不符合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强制性要求的新建、改建内河船舶,航道管理机构不予办理通过船闸、升船机等通航设施的手续。通过上述各环节的把关,确保内河船型标准化的推进落到实处。

(三)将内河运力结构调整措施和船舶技术政策予以了落实。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明确,国家可以采取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制定和实施新的船型技术标准,促进水运行业结构调整。在实际工作中,我部已对一些重点内河通航水域的小吨位过闸船、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要求的船舶、单壳油轮等采取了禁止过闸、限期淘汰等限制性措施,并积极引导建造符合国家鼓励发展方向的示范船。在此基础上,《规定》结合实践,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对限制性措施和补贴、补偿政策予以了明确,规定对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标准、安全环保新规范的船舶及限制过闸船舶、限制在特定通航水域航行的船舶,可以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和鼓励进行更新、改造;需要采取限期淘汰等措施的,应当对船舶所有人给予补偿。

三、征求意见情况

我部于2013年组织开展了《规定》修订起草工作,广泛征求了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水系派出机构、航运企业的意见,并将该《规定》通过政府网站向全社会征求了意见。我部对反馈意见进行了研究、梳理,就有关问题在部内做了多次沟通和协调,对送审稿做了反复修改。《规定》送审稿于2014年12月12日交通运输部第1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2月24日公布

                                                                                             来源:宁波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