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海事局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下放海员证的属地申办、扩大参与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报告评审的权限、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工作等6项执法事项至相关分支局,并要求于2015 年2月28日前调整到位。
2013 年以来,浙江海事局按照先行先试要求,下放若干执法事项至舟山海事局,助推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简政放权,便利相对人办理海事政务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浙江海事局在对下放舟山海事局若干执法事项实施情况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可复制、可推广的要求,结合直属海事系统行政执法事权层级调整情况,进一步扩大下放了6项执法事项给相关分支局。其中涉及宁波局的有4项。
浙江海事局扩大下放执法事项表 (涉及宁波局) |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1 |
扩大参与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报告评审的权限 |
1、省发改委授权市级立项的新改扩建港口、码头、装卸站项目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评审,由所在辖区的分支局负责指导。 2、分支局负责辖区内下列项目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评审前期工作:(1)靠泊能力5万吨及以上的油化气码头;(2)靠泊能力10万吨及以上的其他码头;(3)拆船厂和接修船舶码头(船坞)能力在10万吨及以上的船厂。 |
2 |
放宽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相关手续的限制 |
分支局负责本辖区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工作。
|
3 |
授权开展船舶污染防治管理及作业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管理工作 |
分支局负责开展本辖区的船舶污染防治管理及作业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管理工作,并负责推荐培训点的设置,浙江海事局负责对培训师资、教材和培训设施的审定。
|
4 |
授权办理船舶吨位丈量、船舶吨位证书相关事项 |
分支局负责本辖区船舶吨位丈量复核、证书换发申请的受理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初审。 |
来源:宁波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