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我是一名集装箱船的船长,受挂靠航线、船期等因素影响,我轮需频繁进出各个港口。公司体系文件规定每次进出港船长都要上驾驶台指挥船舶,船舶靠港后我们又要应对各项检查,有时候休息时间难以保证。本次集中检查大会战对于船长休息时间如何认定?
答:公约没有要求船舶进出港期间船长一定要在驾驶台指挥。但若船长在了驾驶台,并已承担了船舶安全航行的责任,则其休息时间就须满足公约相关要求(任何24小时内最少10小时),以防止疲劳。
2、问:船长如果没有参与值班,其休息时间记录时候会被查?
答:STCW公约附则VIII/1适用于所有被指定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或者组成值班人员的普通船员以及被指定承担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海员。船长作为与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相关的重要人员,休息时间也须满足公约相关规定。
虽然本次CIC检查导则的“目的”和“总则”中明确了检查的对象是“值班人员”的休息时间。如果船长不参与值班,本次CIC无需对其休息时间记录进行检查。但作为PSC检查,PSCO可以依据公约,将船长是否满足休息时间要求列入检查范围。
3、问:对于公约中规定的’船员休息时间可以被分为至多不超过2个时间段,应该如何理解?
答:STCW公约附则VIII/1中所说的“休息时间可以分为至多不超过2个时间段”指的是10个小时的最少休息时间不应超过2个时间段,且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求有6小时。至于10小时以外的休息时间既可以与这10个小时合并在一起,也可以再分为多个时间段,但前提是要同时满足任意七天休息时间不少于77小时的总体要求。
当然,船旗国主管机关对船员休息时间也可作出例外安排。
4、问:在船上工作实际中,船员在船休息时间往往会被演习、上物料、接受检查等一些短暂的临时性工作所打断。这些工作是否需要在休息时间记录中体现?多长时间的工作才需要在记录中体现?
答:原则上,作息时间记录应以事实为基础,事实求是地登记。但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讲,如果船上连几分钟的工作都要记录,这样的要求也确实有点苛刻,而且也极容易造成船员休息时间不满足连续休息的要求。再者,IMO/ILO推荐的《船上工作/休息时间安排表》标准记录格式也以半小时为记录单位的。因此,建议在本次CIC检查中,船员在正常休息期间的临时性工作以半小时为界限进行记录。总体上,要避免发生因频繁召集船员参加短暂性工作导致船员疲劳的情况,因为在检查过程中,如PSCO根据其专业判断认为船员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被不经意或偶尔打断导致了船员的疲劳,就可将其作为一个缺陷予以记录。
5、问:船舶靠港期间往往会因货物装卸、积载、船舶修理等各类工作影响到船员在港期间的休息,导致船舶开航后第一个班次及其后班次值班人员的休息时间无法满足公约要求的情况。这种违反公约的情况性质严重吗?在不影响船期的情况下,我们该如何应对?
STCW公约明确规定对于“未能为航次开始第一个班次和其后的接班提供经过充分休息并适于值班职责的人员”的情况将会直接导致船舶被滞留。
船舶在港期间如因货物装卸、积载、船舶维修等各类客观因素导致相关船员过度疲劳,按照既定值班计划安排,船舶开航后第一个班次及其后各班次的值班人员无法得到充分时间休息的,船长可以通过临时调整船舶在港或开航后的值班安排(例如,调整值班顺序或变更值班时间周期)等措施来保障船员得到充分休息。
6、问:如果船上的最低配员证书和船舶入级证书中UMS标注不一致,该怎么办?
答: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是有船旗国主管机关签发的有关船舶安全配员的最低要求,船方应按照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备船员和安排人员值班。如果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未标注“UMS”,无论船舶入级证书是否标注“UMS”,船舶都不能按照UMS的标准安排船员值班;如果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标注了“UMS”,而船舶入级证书未标注“UMS”,则船方应主动与船旗国主管机关和船级机构沟通,确定船舶配员安排。
7、问:公约中提到的“任意24小时的时间段”的起算点事怎么确定的?
答:通常以一整段休息时间的开始或结尾作为起算点。
来源:China PSC 2014-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