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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职业常识百问百答——权益保障类(第2期)

浏览次数:2854 发布日期:2016/10/13

1 问: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定,患病或受伤海员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当海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工作时,船东应有责任对这部分海员支付全部或部分工资。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定,当工伤或患病海员留在船上,或海员遣返以前,船东对其支付全额工资;从海员被遣返或离船之时起至身体康复,或至海员获得保险金,在此期间船东按照国家法律或条例或集体协议的规定,向其支付全额或部分工资。

2.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关于健康保护、安全及事故预防有哪些要求?
答:《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指出了实施安全和预防事故的要求。一般来讲船舶安全和事故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国家的规定、制造业、造船业和航运业等方面:
(1)船上应有效实施促进安全和健康的政策和计划,包括风险评估及培训和指导海员。
(2)船上应采取合理预防措施,防止船上的职业事故及伤害和疾病,包括减少海员置身于有害环境的危害、预防船上设备和机械可能引起的对海员的伤害和疾病,可采用设计控制、程序控制和使用个人保护用品等措施。
(3)船用产品设计和制造应考虑减少危害,比如减小噪音、振动、有害气体的排放、以及减少由于接触可能产生的危害等。
(4)在船舶设计和建造阶段,应综合考虑减小或减少机器设备的安装使用、船舶所载运货物可能带来的危害,如采取减振降噪措施、设置栏杆和防滑、防火、防高温烫伤或低温冻伤措施、采取安全通道、防止有毒有害气体伤害的措施等。
(5)通过船舶的管理措施加强对于船上安全操作和事故预防的控制,如对于船上所载运的货物、海员所承担的不同工作和所处的位置等可能产生危险的识别及防护措施;通过对海员的安全培训,尤其是对新海员上船安全事项的培训;对18岁以下海员安全和健康保护的特别规定;在危险区域张贴安全告示或标识;安全措施的落实与检查等。
(6)通过使用个人防护设备减少危险或伤害,例如进机舱要求戴安全帽、耳塞、手套、穿工作服和工作鞋,进入特殊处所需要戴防护眼镜、穿防护服、备有个人呼吸器等等。
(7)主管机关应确保职业事故、伤害和疾病得到及时的报告、调查。

3.问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海员社会保障包括哪些项目?
答:《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指出,对海员提供全面社会保障需要考虑的项目有:医保、疾病津贴、失业津贴、老年津贴、工伤津贴、家庭津贴、生育津贴、病残津贴和船舶灭失补偿津贴9个项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定ILO各成员国在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时,其对海员提供的社会保障的保护应至少应包括上述所列9个项目中的3个,对于居住在本国海员提供社会保障的保护必须不低于在其境内居住的岸上工人所享受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有合同关系的海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保险费,海员应缴纳个人应缴比例部分的保险费。

4.问:船员投诉有哪些途径?
答:船员可以以电话、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和现场陈述等方式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
对中国籍船舶投诉事项涉及到船员最低年龄、工资支付、工作和休息时间、劳动合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内容的,当事人向上船协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签订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劳动监察或者劳动仲裁;向当地海事法院提请法律诉讼;申请社会公益律师或海员工会、船员协会组织的法律援助。
对投诉涉及中国籍船舶船上工作生活及膳食条件危害船员安全、健康和保安的,以及船员培训与适任、船员证书与资历、船员服务机构与外派机构管理等方面的,当事人向船舶和机构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投诉。
投诉涉及外国籍船舶的,当事人向船舶停靠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投诉。
对船员投诉涉及海事执法人员行风廉政问题的,当事人向海事管理机构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对投诉事项涉及非法经营活动、治安和刑事的,当事人向工商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进行投诉。

5.问:船员一次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如何进行违法记分?
答:船员一次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记分分值。

6.问:什么情况下受到违法记分的船员要参加法规培训和考试?
答: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每年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累计记分达到15分的,需要参加法规培训和考试。
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及以上达到15分;或在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分别达到15分;或在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达到40分的,需参加法规培训和考试,考试内容除理论考试外,还包括船员适任能力考核。

7.问:由于船员违法记分被依法扣留适任证书的船员如何取回其适任证书?
答:被扣留适任证书的船员经相应考试合格后,海事管理机构发还其适任证书。

8.问海员本人未在海船船员电子申报平台注册,但本人注册时,发现已被注册,如何处理?
答:海船船员电子申报平台遭他人注册,请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就近的海事局船员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和密码重置。

9.问:我在船工作时,所在的劳务公司为我缴纳社保,在家休假期间公司停缴社保,想问一下这样的做法合乎规定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缴纳社保。具体问题可向劳动保障部门咨询。

10.问船员在船上工作期间受伤时发生医疗费、误工费和差旅费等该如何处理?
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费、误工费和差旅费应该受法律保护。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向用人单位和保险公司合理索赔医疗费、误工费和差旅费。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是有意外保险的,发生工伤时,船长应及时报告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或其指定人员安排就医以及后续的索赔事宜。公司有义务为你协调处理就医以及索赔有关事宜,当然,就医和索赔应符合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
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定,船员在船上工作期间受伤的,船东应当承担医疗费用、外出就医的膳食和住宿费用、在船期间的全额工资、离船后一段时间内(受伤之日起不少于16个星期)的全额或者部分工资,如果由于受伤导致残疾,还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或者集体协议的要求,支付相应的赔偿。

11.问:现在船员合同期一般为八个月,如果外派公司让船员超合同期服务,船员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定,在船连续工作8个月是符合要求的。如超出合同期服务,船员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咨询;如双方自愿超出合同期服务的,应重新签订合同。同时《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还规定,船员在船服务期超过12个月则享有要求遣返的权利。

12.问:如何查询海员外派/船员服务机构、船员培训机构、体检机构的资质取得情况和具体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答:推荐使用下面方式查询: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http://cyxx.msa.gov.cn/)进行查询。
(2)登陆个人微信界面搜索“幸福船员”微信服务号,可关注“幸福船员”微信服务。通过“幸福船员”微信服务可以查阅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船员培训机构、海员体检机构信息。
(3)也可通过咨询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查询或核实。

13 问:我持有无限航区三副证书,想通过服务机构上船工作,但不明白各类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有什么不同,请简要介绍。
答:不同种类海船船员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在允许配员船舶国籍、代理申办船员证书的种类等方面有所区别,服务机构在开展船员服务业务时不应超出其业务范围,请根据业务范围选择相应种类的服务机构。各类服务机构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1)海员外派机构:为中国籍、港澳台地区籍及外国籍海船提供配员,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海船船员事务,代理海船船员申请培训、考试、办证等业务。
(2)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为中国籍国际航行和国内航行海船提供配员,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海船船员事务,代理海船船员申请培训、考试、办证等业务。
(3)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为国内航行中国籍海船提供配员、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海船船员事务,代理海船船员申请培训、考试、办证(海员证和外国船员证书除外)等业务。

14 问:海员外派机构提供就业机会,可以向船员收取费用吗?
答;不可以。依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标准A1.4 - 招募和安置,第5(b)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海员外派机构不得因提供就业机会而向外派海员收取费用。

15.问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每月扣除我的部分工资作为担保金是否允许?
答:不允许。海员外派机构不得要求外派海员提供抵押金或担保金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船员服务机构不得克扣船员用人单位、船员用工单位按照船舶配员服务协议支付给船员的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16 问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由我们外派船员个人购买还是由公司购买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为外派海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7 问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能否将船员证书扣留在公司?
答:不能扣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规定,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海船船员所有证书都可以个人申请办理,而不一定需要通过船员服务机构或公司办理。
如委托船员服务机构办理,务必要选择有资质的船员服务机构,并签署服务协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有有资质的船员服务机构,都可以在中国海事局官方网站上进行确认。请不要轻信无资质的非法中介,以免个人合法权益遭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