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我国的法律对船员签订劳动合同有何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船员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与船员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经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各执一份。
2、问:用人单位与船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交付船员本人将导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答:目前存在着有的用人单位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后,将双方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以种种理由全部收回,劳动合同文本不给船员本人的现象。这种现象应引起船员注意,如果未持有劳动合同文本,一是与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不明晰,二是出现纠纷后维权没有书面凭证。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船员本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法律责任可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拨打劳动监察投诉咨询热线。
3、问:现在上船一定要签劳动合同吗?不签合同或者合同到期是否可以继续跑船?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制度是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制度。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不签劳动合同,船员本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如果出现劳务纠纷或发生工伤事故等,将面临维权困难。船员应主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船员外派时应与外派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
4、问:在什么情况下,船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和三十八条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船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船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船员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船员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船员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船员人身安全的,船员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5、问:船员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支付违约金吗?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船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船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6、问:发生劳动争议后,解决途径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因此,船员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通过自行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进行解决。
(1)自行和解: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商量,相互让步,协调双方的关系,消除矛盾,从而求得争议解决的方法。
(2)调解:是由第三者居间调和,通过疏导、说服,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的方法。
(3)仲裁:是指由国家授权的专门仲裁机关行使国家仲裁权,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依法进行的仲裁。
(4)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机构裁决不服,持劳动争议裁决书依法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需特别提醒的是,涉及船员的劳务纠纷,可以不经劳动仲裁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7、问:拖欠船员工资,船员该怎么办?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拖欠船员工资,船员可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拨打劳动监察投诉咨询热线投诉;船员也可以直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8、问:我已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扣押了我的证书怎么办?
答:根据《11规则》第五十条规定,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如果公司扣押船员证书,船员可以向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反映情况,请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解决。
9、问:海员应支付遣返费用吗?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船员的遣返费用由船员用人单位支付。遣返费用包括船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旅途中合理的食宿及医疗费用和30公斤行李的运输费用。船员的遣返权利受到侵害的,船员当时所在地民政部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境外领事机构,应当向船员提供援助;必要时,可以直接安排船员遣返。民政部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境外领事机构为船员遣返所垫付的费用,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返还。
但是,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定: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或其他措施或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海员出现严重失职而被遣返的,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海员承担遣返费用。
10、问: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要求,船员在船服务最长时间为多久?
答:《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标准 A2.5.2 (b) 海员在有权得到遣返前在船上服务的最长期间,这段时间应少于12个月。即船员如果已在船服务12个月,则有权向船东提出遣返要求。
11、问:对海员遣返有哪些规定?
答: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遣返:
(1)船员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的;
(2)船员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的;
(3)船舶灭失的;
(4)未经船员同意,船舶驶往战区、疫区的;
(5)由于破产、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或者其他原因,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能继续履行对船员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
船员可以从下列地点中选择遣返地点:
(1)船员接受招用的地点或者上船任职的地点;
(2)船员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船籍登记国;
(3)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约定的地点。
12、问:船员海上服务电子资历报备漏报,如何处理?
答:中国籍船员在国内港口上/下中国籍海船,海上服务电子资历报备漏报的处理:
(1)对于因故未能及时办理上船任职信息登记的船员,由船员本人到下一停靠港口的管辖海事处(站点)按照任职登记要求补录信息,船舶动态管理系统将任职时间自动记载为补录当天时间。
(2)对于已经办理任职信息登记,但解职下船时未及时办理解职信息登记的船员,由船员本人或其派出单位携带船员服务簿等有关证明材料,到解职地海事管理机构船员管理部门补录信息。
船员上/下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籍海船任职/解职信息以及船员在国外港口上/下中国籍海船任职/解职信息漏报的处理。船员派出单位未及时报备船员任解职信息的,由船员派出单位到所在地直属海事局船员管理部门补报。派出单位不按要求补报的,可由船员本人携带船员服务簿、海员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到船员派出单位所在地直属海事局补报。
13、问:我不想在这艘船上工作了,但跟船东沟通,船东都不同意下船,也不给我办理解职,我该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不想在船上工作,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与用人单位协商,履行相关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并由船长在船员服务簿中如实记载。按照规定由公司或者个人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任解职。
14、问:海员与公司存在纠纷,海员单方面解约了,公司是否会注销我的海上服务资历?
答:海上服务资历是由海员上下船刷卡或由船员外派单位报备产生的,任何公司或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公司无权注销海员的个人海上服务资历。
15、问:我是一名船员,最近一直休假在家,但我突然收到短信说:我于某年某月某天,在某港口登某船,任三副职务。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建议你向登船地海事管理机构反映,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核查。
16、问:一旦发现任职职务有错误的,需要去哪里更改资历,且需要准备什么?
答:船员任职/解职信息是船员上/下船动态的真实记录,原则上不得修改。对于确有证据需要修正的,由派出单位或船员本人填写“船员任职/解职信息修正工作单”,向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修正申请。具体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船员任解职管理工作的通知》(海船员〔2015〕458号)执行。
17、问:我现在在船上任三管轮,但是别人做假资历导致和我的资历重叠,以后会影响我换二管轮吗?我该怎么办?
答:船员证书办理按照行政许可要求执行,如你的任职资历真实有效,则不会影响你换二管轮证书。对资历造假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18、问: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要求,船员在船工作期间能享受哪些船上和岸上医疗保障?
答: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要求,船员在船工作期间能享受以下船上和岸上医疗保障:
(1)海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能够获得及时、适当的医疗救治,且原则上不需要支付费用;
(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海员在停靠港应有权就医或者看牙医;
(3)在相关国家法律和惯例允许的范围内,应免费向在国外港口下船的海员提供健康保护和医疗救治;
(4)所有船舶均应携带医药箱、医疗设备和医疗指南;
(5)载员100人或以上、通常从事3天以上国际航行的船舶应配备一名医生负责医疗;
(6)不配医生的船舶上,至少有一名海员完成了符合STCW公约要求的医护培训,其一部分工作是负责医疗和管理药品;或者有一名海员完成了符合STCW公约要求的医疗急救培训;
(7)船舶在海上能够通过无线电或卫星通讯得到医疗指导,包括专家的指导;
(8)应向海员提供保健措施,包括保健教育计划。
19、问: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要求,船东对船员医疗和保健负有哪些责任?
答:《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要求,船东对受雇期间海员的健康保护和医疗负责:
(1)船东应承担海员在船上服务期间疾病和受伤的医疗费用,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及提供必要的药品和治疗设备,以及在外的膳宿费用;
(2)船东应提供财务担保,对海员因工伤、患病或危害而死亡或长期残疾的情况,提供国家法律、海员就业协议或集体协议所规定的赔偿;
(3)如果发生海员受雇期间在船上或岸上死亡的情况,船东应有责任支付丧葬费用;
(4)如果疾病或受伤造成工作能力丧失,船东应负有如下责任:
① 只要患病或受伤海员还留在船上或者在海员根据本公约得到遣返以前,向其支付全额工资;
② 从海员被遣返或到达上岸之时起直到身体康复,或直到有权根据有关成员国的法律获得保险金(如果早于康复的话),按照国内法律或条例或集体协议的规定向其支付全额或部分工资。
(5)船东应采取措施保护患病、受伤或死亡的海员留在船上的财物。
20、问: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定,海员医疗费用支付的期限有多长?
答:《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要求在国家层面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规定当海员受雇期间患病或受伤时,船东需支付医疗费用的最低期限为:从海员受伤或患病之日起应不少于16周(包括医疗和膳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