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船员服务协会会员的发展和管理,保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本协会的作用,维护协会声誉,确保本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湖北省船员服务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本协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的入会由协会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决定,会员发展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应当遵章守法,自觉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本办法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单位会员是经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海事部门批准与船员服务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船员服务机构应是具有国家海事机关颁发的船员外派、甲类、乙类、内河等资质服务许可证或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九条 凡符合《湖北省船员服务协会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愿意为船员服务行业发展贡献力量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正式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应履行下列申请手续。
(一)、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应先填写《湖北省船员服务协会会员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单位简介、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及船员服务机构服务资质许可证书复印件等材料一同报协会秘书处。
(二)入会申请材料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向协会秘书处提交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合格的,提交协会理事会或由理事会授权的会长办公会决定。决定接纳申请单位为协会会员的,即由秘书处通知申请单位在30日内办理会员注册手续。
申请单位自注册之日起成为协会正式会员,并由协会颁发《湖北省船员服务协会会员证》;协会秘书处于会员注册之日起30日内,在本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会员权利义务及活动方式程序
第十二条 入会申请单位自注册之日起即获得湖北省船员服务协会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除享有本协会《章程》已规定的会员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免费或优惠参加本协会组织的行业交流活动
(二) 免费或优惠获得协会提供的网上信息服务
(三) 优先获得协会掌握的行业热点信息或资料
(四) 参加协会组织业务活动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 了解协会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指派的代表被选为协会理事会理事,副会长、会长的。该会员单位即相应成为本协会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会长单位。
第五章 会费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应当依照本协会《章程》和《协会会费征收标准》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年度会费为2000元,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6000元,副会长单位年度8000元;会长单位年度会费为12000元
第十七条 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单位,应按照上述会费标准于登记注册时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以后按年度交纳。
第十八条 会员应于每年3月30日前按照上述会费标准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也可以一次性合并交纳应届三年的会费
第十九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费收支账册,接受监事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由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第六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会员要求退会时,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停业整顿、暂扣和吊销其许可证、营业证照等处罚,或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由秘书处报理事会,由理事会视不同情况给与其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无正常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的,则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由协会秘书处在协会网站上定期公布。并收回会员证(牌),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亦自动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船员服务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