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湖北省船员服务协会的建设,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企业、服务船员,根据协会发展和实际需要,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的国际海运法规,设立“湖北省船员服务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设立,旨在聚集航运服务方面人才,推进协会工作的发展与创新,在服务企业、服务船员中解决工作难题,在承接专业项目服务及社会公益活动中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技术支撑作用。专家委员会吸收海运、内河航运、海事、航海院校、人力资源管理、法律、保险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组成。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参与研究船员服务行业发展人才培养、相关法规贯彻执行的建议方案,并为上级主管机关提供决策咨询;
第四条 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课题研究的实施与推广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第五条 按行业及机构需求组织岗前培训、知识更新培训等服务;
第六条 承办船员服务机构的业务咨询服务工作, 为解决行业或机构疑难课题的需求提供服务;
第七条 参与行业内标准化、认证及相关管理和专业技术服务;
第八条 为船东、航运公司、国际国内航线船舶提供海事相关的技术咨询;
第九条 参与国内外专业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相应管理和技术支持;
第十条 参与相关业务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构成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按相关专业技术领域设置若干个专业组。专业组正副组长在专家中产生,由专家推荐,主任委员指定。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在各项专业项目服务及社会公益活动中以船员服务协会名称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及信息收集、资料管理等工作归口协会秘书处综合办公室,协会综合办公室主任兼任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第十四条 专家库专家人选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产生候选名单,经主任委员同意,协会会长办公会通过,即成为专家库专家。
第四章 专家的资质与条件
第十五条 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业务能力;
第十六条 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具有创新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第十七条 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及丰富实践经验,了解本专业现状,有较强的专业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 密切关注船员服务行业的发展动态及趋势;
第十九条 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专家委员会所委托的工作,认真负责的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遵守委员会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参加相关会议;
第二十一条 所在单位支持认可。
第五章 专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向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对专家委员会的决定可保留个人意见;
第二十四条 获得专家委员会提供的相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五条 应邀参加各类专业活动和会议;
第二十六条 提供与所承担业务相关且可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不得从事有损专家委员会声誉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合法依规获取相关报酬;
第二十九条 遵守政府、企业等相关方(服务对象)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条 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其他合法权利。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有项目承接时,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项目的特点随机抽取或者是直接确定的方式提出专家人选;
第三十三条 有项目确定后,办公室提出参考意见,主任委员确定项目负责人,具体事宜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召集专家、调度分工、细化工作安排和制定相关制度,各位专家必须服从管理、听从安排;
第三十四条 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各位专家每次项目完成后的工作态度、业务能力、遵纪守法情况作出记录和评价并进入个人信用档案,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五条 办公室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与专家保持联系,专家的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在一周内提交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灵活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工作或对某项工作组织专项论证。
第三十七条 必要时可采取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专家委员会相关要求的内容,但重大事项仍应采取本人参加会议方式。
第三十八条 专家实行兼职不坐班制,因故不能参加相关活动时应向项目负责人或办公室请假并报主任委员同意。
第三十九条 专家以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参与协会以外的其他项目,应事先征得主任委员同意并备案。
第七章 专家的薪酬及经费开支
第四十条 专家的薪酬采取无定额薪酬制。根据实际情况,专家参加活动和项目时发放一定的津贴(如交通、午餐补贴);在专项课题(采取项目负责制)有收入时,将按各自在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量和贡献大小不同按劳取酬。逐步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
第四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协会另行制定专家委员会科技咨询、服务项目费用管理办法。专家委员会经费与协会会费严格分开管理。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办公经费由协会统一安排。
第八章 专家的聘任与解聘
第四十二条 聘任:本人申请,单位认可同意;按要求提供材料,填写《专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秘书处负责审核, 并报主任委员同意;申请被批准后,即被聘为专家,颁发《聘书》,专家聘期为四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四十三条 解聘:在聘专家因故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工作的,由秘书处或本人提出,主任委员审查并报会长办公会同意后解聘。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2016年12月23日经二届二次理事会审议批准,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协会。
附件:《专家情况登记表》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