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船员管理分工有关事宜的通知》(海船员[2013]837号)精神,我局已于2014年2月18日起全面受理无限航区海船船员管理业务申报工作。现将海船船员业务办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业务办理
(一)航运单位仅能为自有船员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二)外派机构、甲级服务机构可为各类船员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三)乙级服务机构仅能为除无限航区船长和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电子电气员职务外的其他职务船员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四)培训机构仅能申请办理船员培训相关业务,以及为自有教师申请办理船员转档业务。
二、船员档案
(一)船员拟在我局申请办理船员考试和发证等相关业务时,应先将其个人技术档案转入我局。
(二)船员个人、航运公司、外派机构、服务机构和培训机构均可在我局申请办理档案迁入。
船员个人办理船员档案迁入时,不应与航运公司、外派机构和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
航运公司、外派机构和服务机构仅能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申请办理船员档案迁入。
(三)船员适任证书被海事管理机构记为无效或暂扣的,其转档申请不予受理。
(四)转档条件
1、船员户籍地(居住地)在我局辖区内的。或者
2、船员户籍地(居住地)不在我局辖区内,但与我局辖区内航运公司、外派机构和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或者
3、培训机构自有教师。
(五)办理流程
船员档案调档采用电子调档方式,在我局外网“船员电子申报暨综合信息平台”栏中进行调档申请,仅需上传相关材料的扫描件,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六)上传材料
1、个人申请办理时,需上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的证明材料或者船员个人(未与任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声明的扫描件。
2、单位申请办理时,需上传三份材料:与原单位的解聘证明材料(如有、船员署名的“自愿转档申请”;申请办理单位与该船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户籍地或居住地在我局辖区的船员,可上传管理协议) 。
三、船员培训
(一)学生报备:航海院校应为其航海专业学生完成入学报备和毕业报备。
(二)按照“11规则”完成职务晋升岗位适任培训的船员,无论职务晋升考试是否通过,均视为完成了过渡期适任培训并考核合格。如果船员需要换发原职务“11规则”适任证书,免除过渡期适任补差培训。
(三)船员培训机构按照“1l规则”开展“航区扩大”、“吨位提高”适任培训时应同时完成船员过渡期适任补差培训开班报备。
四、船员考试
(一)我局辖区已参加上海海事局组织实施的无限航区适任考试的在校学生,考试未通过的或未全部完成的,由所在院校统一向我局申请实施其后续考试。
(二)我局辖区已参加上海海事局组织实施的无限航区适任考试的社会船员,考试未通过的,可在转档(初次参加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的无需转档)后,向我局申请补考。
(三)船员适任考试科目和项目全部合格后原则上无需打印成绩通知单(白皮书),若特殊情况需打印时应到原考试实施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
(四)在过渡期内,参加“04规则”适任考试但未通过考试的船员,在完成过渡期培训后可直接申请参加“11规则”适任考试。
五、船员证书签发
(一)符合我局船员档案迁入条件的船员,已经在上海海事局办理船上见习(培训)开封的,可在转档(初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无需转档)后,向我局申请办理船员适任证书。
(二)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其适任考试全部通过后的见习资历可作为申请三(二)副、三(二)管轮或电子电气员的适任证书的资历,同时也可作为申请签发值班水手(值班机工)证书的见习资历。
(三)2012年3月1日前10年内具有18个月的海上任职资历的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可以在 2017年1月1日前直接申请签发相应的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证书。
(四)“04规则”适任证书到期换证时原则上应完成相关过渡培训,直接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五)GMDSS任适证书申请办理
1、同时通过船长或驾驶员适任考试和 GMDSS任适考试的船员,无需单独申请办理 GMDSS任适证书,仅需申请办理船长或驾驶员适任证书,我局在签发船长或驾驶员适任证书时一并签发 GMDSS任适证书。
2、持有有效的GMDSS适任证书的船员申请办理船长或驾驶员适任证书的,我局在签发船长或驾驶员适任证书时一并签发GMDSS适任证书。
3、经上述两种情况办理了船长或驾驶员适任证书的,以后无需单独申请办理 GMDSS任适证书,仅需申请办理船长或驾驶员适任证书即可。
六、其他
(一)电子电气员的过渡期补差培训考试
1、持有《87规则》电机员证书的
完成电子电气员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通信与导航设各维护计算机与自动化”项目的评估,可直接申请换发“11规则”无限航区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
2、未持有《87规则》电机员证书的
2002年2月1日前具有航海类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的船员,或者2012年3月1日前,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的船员,2012年3月1日前10年内实际履行船上电机员或电子电气员职务满24个月,由公司出具任职证明材料,完成电子电气员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申请相应航区的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
(二)《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签发
2014年1月1日前符合直接签发《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条件,但未申请签发上述两个培训合格证书的船员,可在2014年12月31日前继续申请签发。
(三)船上见习(培训)开封报备
1、船上见习(培训)应由航运公司或相关机构(外派机构、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并为船员在考试合格后申请船上见习(培训)开封报备。
2、船员因故变更见习船舶的,应由原开封见习报备的船公司或相关机构重新在我局办理船上见习(培训)开封报备。
3、航运公司或相关机构应对见习(培训)船员进行跟踪管理,要跟踪、指导船员完成见习。
4、船上见习结束后,由所在船舶船长(针对驾驶专业见习船员)或轮机长(针对轮机专业见习船员)应对见习船员在《船上培训记录薄》上进行评价,并签名和加盖船章。船员经过两艘及以上船舶上见习(培训)的,各船舶的船长或轮机长应对见习船员分别进行评价,并签名和加盖船章。
5、船公司评定意见应由专职管理人员签名(不能以印章代替)并加盖公司或服务机构公章。
(四)无限航区船舶船员资历认定
l、无限航区资历需提供海员证或护照出入境签证证明。
2、申请“11规则”无限航区船员适任职务晋升要求“至少6个月的无限航区海上服务资历”,该资历应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余所需的海上服务资历可为沿海航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资历。
3、持有“04规则”甲类和乙类一等适任证书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在无限航区和近洋航区二等船舶上的任职资历在过渡期内可等同于在无限航区和近洋航区一等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并可作为初次申请“11规则”无限航区一等相应职务适任证书的资历。
(五)船员任职资历报备及修改
海船船员任解职时应及时向相关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报备,不及时或没有报备的将直接影响自己的任职资历的累计和下次任职的报备及船舶签证。任解职的报各包括正常任解职和非正常任解职的报备。
l、正常任解职报备
(l)在沿海航区船舶、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上服务并在国内港口任解职的船员,在船舶签证点以刷卡(二代身份证)的形式通过船舶员协同系统进行任解职报备(在上船港口签证时没有及时报备的,可以在就近签证J点进行的报各,时间起点从报备时开始)。
(2)在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上月艮务并在国外港口任解职的船员,由航运单位或甲级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业务电子申报系统中进行任解职报备。
(3)在外籍船舶上服务的船员由派遣的外派机构在船员业务电子申报系统中进行任解职报备。
2、非正常任解职的报备
非正常任解职的报各包括在签证点的报备和在船员管理部门的报备。
在签证点的非正常任解职报备:即在沿海航区船舶、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上任职的船员,没有得到船舶、公司的同意,船员自行下船的解职报备。
在船员管理部门的非正常任解职报各:报备不及时,时间起点有偏差或没有进行及时解职报各的船员,进行资历修定的非正常任解职报备。
3、非正常任解职需提交的材料
在签证点的非正常任解职报备只需携带身份证到签证点办理即可,在船员管理部门的非正常任解职报各需提交如下材料:
(1)沿海航区船舶、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国内港口任解职的船员办理非正常任解职手续时,需提交非正常任解职申请表、服务簿、海员证(国际航行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及其错误资历期间的船舶签证报告单或公司证明或船上证明或公司调令等证明材料。
(2)外籍船舶、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国外港口任解职的船员办理非正常任解职手续时,需提交非正常任解职申请表、服务簿和海员证等材料,若海员证中出入境的时间与服务薄中上下船的时间不一致,需提供其他的证明材料(如车票、机票等)。
4、任解职报各其他注意事项
(l)任职和见习同时报备
船员在船可以担任实际职务并兼任见习职务,任解职报各时应同时报备。
(2)培训合格证见习报备
船员如果需要Z0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T02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T03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T05“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T08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在船见习,船员任解职报各应同时选取“合格证见习”。
(六)证书的遗失补发
1、自2013年3月1日起,已通过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的船员,申请“11规则”船员证书遗失补发,通过系统校核,可替代“11规则”规定的遗失公告或公证书;申请办理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时,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中已具有的信息均可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2、申请“04规则”船员证书遗失补发需在发行范围覆盖全国的报纸上登载适任证书遗失公告,或者提交原证书签发海事管理机构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登载适任证书遗失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方可申请。
其他未尽事宜,请关注我局官方网站或咨询我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 027-82765497)。
长江海事局
2014年3月10日